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標題:

商業登記收費問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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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問:

在向稅務局商業登記處申請為期一年的商業登記時,在《商業登記證》正本及《繳款通知書》上均列出「登記費」(Fee) HK$2,000及「徵費」(Levy) HK$600。 請問: 1)什麼是「登記費」(Fee)?這個詞的定義是什麼? 2)什麼是「徵費」(Levy)?這個詞的定義是什麼? 3)「登記費」及「徵費」的異同是什麼? 4)為什麼一個商業登記處,於同一次登記及繳款手續中,在同一張繳款通知書上,要分別以兩個不同的收費「項目」(即「登記費」及「徵費」),而不是一個收費項目(如「一年期之商業登記費」或「商業登記首次登記費」等),向商業登記的申請者收費呢? 5)這算不算得上是「巧立名目」或「簡單事情複雜化」呢? 更新: 懇請回答者: 1)先認真分析提問內容; 2)若對提問的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不明白的地方,請使用「回答問題」鍵旁的「向發問者查詢」之超連結(Hyperlink),向本人發問; 3)認真回答問題; 4)清楚提出合理而足夠的理據; 5)別為「取分」而回答; 6)尊重自己,別留下與題無關、狗屁不通或不知所謂的回覆; 7)尊重他人,別對任何人作出沒有事實根據的人身攻擊。 若發現有不尊重此提問的無聊答案,本人會立即向「Yahoo知識+」的管理員作出檢舉。 謝。

最佳解答:

「登記費」和「徵費」都是稅局按香港法例第310章《商業登記條例》徵收的費用. 而徵收的依據是條例第7條. 條例的釋義中, 「訂明的商業登記費」(Prescribed Business Registration Fee) 是指條例中附表1第1項訂明的費用. 而「徵費」(Levy) 則指附表2第3項訂明的款額. 兩者基本上沒有甚麼特別的定義. 但徵收的意義不同. 根據條例第21條, 稅務局長「須將收取徵費所得的全部款項撥付破產欠薪保障基金」. 所以, 「登記費」和「徵費」這兩個款項收取的目的並不相同. 前者是稅務局處理商業登記的費用, 後者則撥給破產欠薪保障基金, 並非稅務局的收入, 稅務局只是代收的角色. 由於兩者收取的目的不同, 分開兩個項目不算得上是「巧立名目」或「簡單事情複雜化」. 反之, 在商業登記程序中一拼收取「徵費」, 免卻另外收費的麻煩, 對政府和商人都不失為一個方便的安排.

其他解答:

我懷疑發問者因工作壓力致精神出現問題。|||||答得扼要而準確。 一字記之曰:「正!」4E350C6F8B48ECA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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